| 武乡县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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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27 15:33 文章来源: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家电下乡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6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家电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确保家电下乡工作在我县顺利开展,真正将国家“拉动内需,搞活流通,促进生产,普惠农民”的政策在我县落实好。
二、具体内容及流程
(一)家电下乡产品。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招标确定的有关企业生产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电脑六大类作为家电下乡产品,其中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国家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补贴对象为我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活动期间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财政部门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但每户农民对每类补贴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部)。
(三)实施时间。自2009年2月1日开始至2013年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我县商务中心备案后,成为我县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
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规行为;
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处于我县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
我县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其户籍所在地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应提供如下资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不仅要载明商品基本情况,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
2、购买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包装箱内);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帐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帐户。
三、主要工作任务分工及工作措施
(一)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在我县范围内设立的销售网点,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报请上级部门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
2、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城和乡镇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3、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县商务中心申请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商务中心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制订销售网点统一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一经发现,县商务中心将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还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定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县商务中心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二)商务中心主要工作任务。
1、协同县财政局、电视台、报社等有关部门举行家电下乡启动仪式,扩大影响,提高老百姓的认识度。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社、印发宣传单等途径和手段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力争宣传到各村各户,做到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购买积极性。
3、完成网点备案。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要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努力完成好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电视台、报社、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规范市场秩序。商务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做好协调服务。商务中心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农村消费特点及时向销售企业提出建议,保障我县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
(三)财政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县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以内;(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一台(部)。乡镇财政所核实确定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帐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财政局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帐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4、建立资金台帐。县财政局要建立直补资金台帐,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安排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四)其它职能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广电中心、小报社要利用一切信息平台,做好家电下乡宣传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经营活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税务部门要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为销售企业和网点提供优质服务。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商品。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武乡县家电下乡领导小组,由分管商务工作的李效莲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商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县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家电下乡工作。县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中心,负责家电下乡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三宏(兼)。各部门要积极工作,协调配合,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
1、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及时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另外,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上报市商务局。
2、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的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
3、要设立举报投拆电话,并要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五、投诉电话和信箱:
投诉电话:0355—6382240
咨询地点:武乡县商务中心
补贴咨询:县财政局(0355-6382677)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